在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下,若偷盗燃气违法行为的情况属实,燃气公司应该及时向涉事行为人追回被偷盗燃气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涉事行为人存在推托不想偿还的,燃气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被偷盗燃气的经济损失。
然而,燃气在被偷盗的过程中往往已经马上被消耗掉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究竟应该如何比较准确地计算出被偷盗燃气的数量?
其实,经过司法部门近年来办理此类案件的实践,归纳出了几种比较准确地计算出被偷盗燃气数量的方法(如普通计算法、特殊计算法、法定推算计算法等)。因此,入户安检软件笔者认为:
若偷盗燃气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用户的,可以利用“法定推算计算法”来计算出被偷盗燃气的数量,即根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的相关规定来计算出被偷盗燃气的数量。
若偷盗燃气违法行为的主体不是用户,而是租户的,可以利用“特殊计算法”,即利用供气管管道截面积的流量之比来计算出被偷盗燃气的数量。举个例子,首先,记录涉事燃气计量表显示的用气总量A,再通过资料查找得到用户出租前的用气总量B,以此推算出租户使用涉事燃气计量表显示的用气总量(C=A-B);其次,利用涉事燃气计量表现场测试1小时内的用气量D,再利用新安装的燃气计量表(校正用表)现场测试1小时内的用气量E;最后,利用”被偷盗燃气的数量=C÷D×E“这个公式来计算出被偷盗燃气的数量。